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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配套公告

2025年6月20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同日生效。紧随其后,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6日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以及《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

上述法律文件与2019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互衔接,适应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趋势,解决平台经济“强虚拟化、高流动性”特性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共同构建并完善了中国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制度体系。本系列新规的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数字经济税收征管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对包括境外跨境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内的所有平台主体均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合规要求。

本次新规主要对以下两类主体产生影响:

  • 互联网平台
  •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报送义务主体:互联网平台

新规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 a) 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 b) 网络直播平台;
  • c) 网络货运平台;
  • d) 灵活用工平台;
  • e) 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等服务的平台;
  • f) 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 g) 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

(二)信息报送: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1、常态报送
新规对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分为两大类: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和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首次报送期为2025年10月1-31日,覆盖7-9月数据;此后每季度常态报送。

2、豁免情形

  • 《规定》施行前产生的涉税信息,平台无需补报;
  •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不需要纳税,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3、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平台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拒绝报送信息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至50万元)、停业整顿,并可能被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向社会公示。

(三)针对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务处理

《16号公告》中明确了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等事项,一方面明确新政策适用,另一方面意图减轻平台负担。具体安排如下:

  • 优化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机制:允许平台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通过每月5000元费用扣除和累进预扣率。
  • 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代办申报规则:从业人员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 明确平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平台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相关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据实税前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另需注意,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再需要重复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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